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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招标文件中服务期限表述不同,责令限时整改

点击数:4196 发布时间:2025-07-2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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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招标文件中服务期限表述不同,责令限时整改

案例速览

2025年6月1日

新疆某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阿克苏某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全过程跟踪审计公开招标公告,本项目最高限价2800000元。

6月23日

项目开标。

6月23日

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因投标文件服务期限填写有误被取消投标资格提出质疑。

6月25日

新疆某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其进行回话。

6月26日

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对质疑回话不满,向温宿财政局提起投诉。

7月4日

中某达项目管理公司以1680000元中标。

7月11日

温宿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置决定书。

基本状况

投诉事情1:服务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需要,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承诺服务期并未超越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为什么废标处置?投诉事情2:招标代理机构质疑回复缺少法律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依据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并未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需要,并作出不真实响应。

经核实,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投标文件中,商务条约偏离表的项目服务期限与招标文件一致,但招标大全和服务说明大全服务期限与招标文件不同,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期限为核心商务条约,是不可偏离的实质性内容。关于投诉事情2,新疆某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对天某工程咨询(新疆)公司质疑回函内容有误。

处置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楚、相同种类问题表述不同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处置结果:投诉事情1予以驳回;
投诉事情2成立,责令新疆某远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限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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